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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Cigar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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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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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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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意见稿提出,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产品销售前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发表于:2021-12-02 15: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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